从7月30日起,北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对收费标准、药品规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向患者提供价格费用清单。救护车也必须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
今天上午,北京市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的通知”。
根据通知要求,从7月30日起,北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救护车也应在车内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药品名称、规格和价格;医用材料的计价单位、生产厂家;救护车计价办法和收费标准等。
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材料等价格费用清单。门(急)诊则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费用清单。对于住院患者,医疗机构应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患者出院时,向患者提供费用结算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应该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医疗机构不按规定公示价格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记者张楠)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