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中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开全国“裁审统一标准”的先河,在劳动纠纷处理方面实行“裁审联合发文”和“裁审统一标准”,从而将有效解决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
他们联合制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统一了全省法院、劳动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尺度,强化了法院与劳动仲裁委在劳动争议处理流程中的协调与配合,必将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产生重大影响
本报广州7月7日电记者邓新建记者今天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应对劳动争议处理出现的一些严峻形势,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日前,广东高院和省劳动仲裁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今天开始在全省正式实施。《意见》对劳动争议裁审程序进行了规范、统一了裁审标准,此举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顺利贯彻实施提供办案参照。
据广东高院副院长凌祁漫介绍,广东作为经济大省、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一直居全国首位,约占此类案件全国法院收案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因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呈大量化、尖锐化、复杂化的趋势加快,特别是5月1日随着劳动仲裁取消收费、申请仲裁时效延长、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扩大等新规定的实施,劳动争议处理面临更加严峻形势。
有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6月广东省的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涨,珠三角部分地区更是出现了“井喷”现象:全省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是去年同期的3倍,已达到去年全年总数的107%,仅5月份与去年同比就增长250%;截至6月30日,全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其中,珠三角地区就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
此次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联合发文规范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和标准,对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仲裁终局案件认定、恶意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支付期限和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认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社会关注的问题,均作了具体规范,统一了执法尺度和处理标准。重点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易出现的“脱节”现象,构建起了“三种衔接”,即审判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审判程序中案件管辖的衔接和新旧调处机制之间的衔接。
广东高院和广东省劳动仲裁委的有关负责人均表示,全省各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坚持按照《意见》
中明确的“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审判调整劳动关系的导向功能,继续实行快立、快审、快执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继续为劳动者提起和参与诉讼提供便利条件;继续实行有利于劳动者的举证制度和诉讼保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