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明清通讯员吴留文)日前,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联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把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作为启动集体协商的前提条件,成为履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通知要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以推进企业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等为重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同时,根据市政府要求,“十一五”期间,全市生产经营比较正常的企业都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2008年起,将每年4、5两个月份作为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行政一方或代表职工的工会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用人单位行政方未发出要约的,企业工会应主动向行政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对无正当理由不应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当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工会出面协调;如果仍然拒绝应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