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的浙江平阳县公安局原刑事侦查大队副大队长郑思维,8日被温州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并判令其赔偿被害人王某亲属525661.30元。
2004年,被害人王某认识妇女韩某,后两人发展成为婚外情人关系。
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郑思维与妇女韩某相识后,两人联系密切,关系暧昧。2007年3月,王某发现郑思维与韩某之间的关系后,多次要求郑、韩两人断绝关系。
2007年4月18日,王某约见郑思维商量解决他们与韩某之间的问题。当晚8时许,郑思维驾驶警车到平阳县昆阳镇一咖啡吧与王某见面,两人商量未果,后决定一起找韩某商量。郑思维借口酒后不能开车,坐到副驾驶座上,将警车交给王某驾驶。然后,郑乘王不备,先用钝器二次打击王的头部,再用锐器朝王左右胸部各刺了一刀,致王当场死亡,并将王的尸体运往一山路边,将其裸尸埋在山坡上。之后,郑思维将作案工具和死者衣物等物品毁灭。经鉴定,王某系遭锐器捅刺至肋骨骨折,双肺、横隔及肝脏损伤合并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郑思维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执法犯法,为个人私欲而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思维杀人后掩埋尸体,毁灭凶器、血衣等罪证,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同时,郑故意杀害被害人王某,也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谢云挺)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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