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 梁峡林 实习生 刘斌)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提出,承租廉租房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住将被收回廉租房。
新建廉租房 单套须控制在50m2内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后,要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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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家庭 连续半年不住将被收回
低收入住房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退回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经济适用房 单套须控制在60m2左右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获取利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 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县市区、市州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缴差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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