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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政策保障受灾困难人员基本生活

  新华网成都7月11日电(记者叶建平、肖思思)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决定实施失业救助、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以及建立临时生活救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保障受灾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在失业救助方面,《意见》提出受灾企业可在1至3年内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因灾停产、歇业并积极组织恢复生产经营的,给予职工培训补助,并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保险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补助。

  在扩大养老保险支付范围方面,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因灾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因灾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意见》还提出缓缴、核销社会保险费。如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经批准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因灾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破产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

  《意见》还要求凡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并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制度,对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生产条件的受灾困难人员实施定期定量临时救助。同时还要求继续实施对“三孤”人员的救助政策,提高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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