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就价格听证征求意见 消费者比例不少于1/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意见的公告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价格法》正式提出建立听证会制度。依据《价格法》的规定,原国家计委颁布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邮编:100824)
传真:68501738
E-mail:jgsfgc@ndrc.gov.cn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