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www.ndrc.gov.cn)上正式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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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楠)价格听证会消费者不得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一,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国家发改委昨天在其网站(www.ndrc.gov.cn)上正式公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消费者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修改稿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听证会设3至5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听证会的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组成。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参加听证会的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与会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还将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不过,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报名办法提前30天公布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定价听证方案可以由定价机关提出,也可以由定价建议人向定价机关提出。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建议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建议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与听证项目有关的近3年以来生产经营成本、财务管理等资料;建议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等。定价听证方案的提出人对所提供的有关定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等资料。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数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未举行听证会定价无效
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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