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15日电 台湾仲裁协会日前裁定,台“环保署”片面取消兴建新竹县焚化厂,造成业者损失,须赔偿六亿两千万元新台币。这是台湾第一宗因政策停建焚化厂引发的赔偿官司。据了解,除了新竹县厂,另有十一座焚化厂建案正在仲裁中。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律师公会全联会人士表示,仲裁结果具有法院判决效力,任何一方不服仲裁,须先撤销仲裁后再提起民事诉讼,但撤销的机率不高。
仲裁结果出炉后,台“环保署”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但业者认为判赔金额过低,“双方都不满意”,因此“环保署”与业者都已声请撤销仲裁,将打民事诉讼官司。
新竹县焚化厂的新工公司于1997年与新竹县府签约,但2004年到2005年之间,台“行政院”与“环保署”迟迟敲不定是否停建新竹县焚化厂,导致业者停工。业者前年发函“环保署”求偿三十九亿新台币,后双方依合约寻求仲裁解决。
1991年台当局“行政院”核定“台湾地区垃圾焚化厂兴建工程计划”,计划兴建三十六座焚化厂,达到“一县市一焚化厂”的政策。1996年再核定“鼓励公民营兴建焚化厂方案”,计划兴建十五座。
但1996年后台“环保署”陆续推动资源回收,垃圾量大减,再加上建厂屡遭地方抗争,“环保署”陆续取消十座焚化厂兴建计划。由于焚化厂停建都因政策改变而起,预料仲裁结果都对“环保署”不利。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