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迁岂能搞“株连”
对于那些少数无理取闹,为一己私利确实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钉子户”,应依法进行处理,而不能株连其相关亲属。
江苏宝应 王 琪
河南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周丹(化名)6月2日接到单位通知:停职回家做父母的工作,“何时签了(拆迁协议)何时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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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物权法》的实施,许多城市老大难的拆迁问题成了一个让当地政府颇为头疼的症结所在,拆迁也是最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方面。如何依法依规顺利解决政府和群众在折迁问题上产生的各种矛盾,实际上是反映了地方政府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的能力问题。让人们意想不到的是,开封市政府却别出心裁,在全市范围内对拆迁钉子户搞株连,让其有公职工作的亲属停职做劝说工作,什么时候签字同意拆迁什么时候再回来上班。这样一种动员拆迁办法是另辟蹊径?还是实属无奈之举呢?
其实,据笔者所知,对拆迁搞“株连”的并非是开封市政府一家所独有。近日笔者所在的江苏苏中某县城在开发市中心商业圈的拆迁过程中,也对一些拆迁“钉子户”采取了与开封市同样的办法,政府将拆迁任务下达到各个机关单位,由每个局机关承包一至几个“钉子户”的限期拆迁任务,并令其有公职的亲属停职做拆迁劝说工作,直至签订拆迁合同为止。如此看来,政府拆迁搞“株连”大有蔓延之势,其利弊孰好孰坏,值得商榷。
不可否认,每个地方的拆迁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有一些“钉子户”或是漫天要价,或是存在思想觉悟的问题,不愿舍小家保大家,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拆迁矛盾时也的确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和耐心,但是无论是出于无奈还是真正为了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老百姓拆迁问题上搞封建统治的那一套“株连九族”式的办法,是不符合国家《物权法》精神的。故而对开封市政府将拆迁钉子户亲属“停止公职”一事,有律师称,“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这样动迁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政府将为此付出公信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相信各级地方政府在动员拆迁过程中,只要真正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精神来执行,为民所想,为民所求,必然会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于那些少数无理取闹,为一己私利确实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钉子户”,应依法进行处理,而不能株连其相关亲属。
显而易见,拆迁钉子户亲属被株连遭“停止公职”,这种拆迁方法是弊大于利的,不可提倡和推广。政府在动迁行为中需要的是诚信、责任和法治,而不是滥用行政权力,否则,政府的公信力,将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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