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5月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因支付非法回扣、税款欺诈等多项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后,近日,一家专为名人量身定做洋服、并获香港旅游发展局“优质”标志的香港著名洋服店———“上海洋服”,被香港廉政公署控告涉嫌贿赂,这一震惊港岛的事件再度让外界将目光投向廉署发起的反商业贿赂风暴
制图/嘉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获得利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提供或许诺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特征有三:
⑴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受经营者指使的人。
⑵行为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⑶有私下给予他人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
本报记者 王刚
近日,一家专为名人量身定做洋服、并获香港旅游发展局“优质”标志的香港著名洋服店“上海洋服”,被香港廉政公署控告涉嫌贿赂贪污。
这是继今年5月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因支付非法回扣,税款欺诈等多项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后,见诸香港报端的第二起知名企业涉嫌商业贿赂案,再度让外界将目光投向香港廉署发起的反商业贿赂风暴。
港岛震惊———不排除还有人被起诉
据香港廉政公署透露,在这起贪污案中,廉署共起诉了11人,包括“上海洋服”店的老板、48岁的祁伟鸣。祁伟鸣涉嫌伙同3名下属,于2001年12月至去年1月期间,分别向7家香港著名酒店,包括香港太子酒店、半岛酒店、香港港威酒店、香港九龙万丽酒店、马可波罗香港酒店、香港JW万豪酒店及都会海逸酒店的礼宾部职员,私下给予“红包”,作为介绍该酒店宾客光顾“上海洋服”的报酬,涉及贿款高达120万港元。由于案件仍在调查中,不排除以后还会有人被起诉。
据业界人士透露,“上海洋服”老板祁伟鸣在裁缝界名声很响,曾有外国元首级人物甚至王室成员光顾该店。其位于尖沙咀么地道的洋服店,是香港旅游发展局“优质旅游服务计划”认证商铺,旗下多位裁缝个个身怀绝技,代表了香港裁缝师傅的最高水平。这是继“谢瑞麟案”后又一香港知名店铺爆发商业贿赂事件,引发香港各界一片哗然。
上世纪四十年代末至五十年代初,内地大批上海裁缝师傅从上海等地南下香港,并在太子道、尖沙咀以及著名酒店内开设店铺,一下火遍了香港。据业界人士指出,这些上海裁缝师傅与厨师、理发师和修甲师名列“上海四把刀”。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香港裁缝业迎来全盛时期,裁缝师傅将他们为女士巧制旗袍的手艺,转为制作男士西装。他们一针一针手工缝制衣服,一丝不苟,使西装笔挺耐穿。当时香港裁缝业在外国享有盛名,不光满足香港达官贵人、商贾巨富的需求,连美国前总统卡特、老布什和克林顿、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和查尔斯王子、法国前总统密特朗等国际显贵,也曾亲自上门,或通过邮递在香港定做西装。
“零容忍”———“行政长官受贿与庶民同罪”
据报道,在香港的上海裁缝师傅多在1949年后来港,以工艺精湛见长,例如有轻微“驼背”的客人来定做西装,上海师傅会以熨拔的技巧,令西装穿上后有挺拔的效果。香港现在只有约200名上海师傅仍在工作,大多数都年逾60岁,过去数十年又鲜有年轻人入行学师,因此“退一个就少一个”。为挽狂澜于既倒,近年来,多家专门为客人量身定做的洋服店,纷纷推出减价、上门量身等服务,尽量吸引顾客。这次发生洋服店涉贿事件,或多或少反映了该行业如今不易生存的困境。但行业生存的困境并不能成为进行贿赂的理由。香港对商业贿赂及贪污腐败一直以来采用“零容忍”标准,从而震慑了有关犯罪活动,净化了商业环境,这也是香港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最自由经济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
商业贿赂一般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在交易之外采取各种手段向交易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某种利益的行为。尽管表面看来,商业贿赂行为只在市场交易双方间进行,但是其实际危害却要远远大于交易双方的范畴。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将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导致市场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盛行,必将“使市场经济陷于毁灭,使社会道德腐化堕落,使社会发展落入迷途”。
1971年港府通过的《防止贿赂条例》列出了香港对贪污贿赂的定义、各项罪名和相关细节及刑罚等。在该条例中,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规定。第5条定义了在合同方面的行贿行为;第6条主要是关于投标方面的规定,定义了在投标中的贿赂行为;第7条是有关拍卖方面的贿赂行为;第8条比较重要,所有的商业单位、私营企业,如果与政府部门存在事务往来,比如有合同,对这些部门任何一个公务员行贿,就属于商业贿赂,不管是否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基本上香港所有的涉及商业贿赂的条例,都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前提条件,只要是未经批准收受贿款,就是犯罪;第9条中规定,雇员如果没有雇主的同意,没有合法的权限而收取好处,也属商业贿赂犯罪。香港在贪污罪的界定上没有贪污与贿赂之区分,行贿与受贿者都以贪污定罪。
本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了《二○○八年防止贿赂(修订)条例》,就《防止贿赂条例》第4、5及10条作出修订,使这些条文所订的罪行适用于行政长官。经修订后的第4及5条订明,如行政长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贿赂,则会触犯法例;任何向行政长官行贿的人也属犯罪。按照经修订后的第10条,任何现任或前任行政长官,若其生活水平或控制的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又未能向法庭做出合理解释,则会触犯法例。特区政府发言人说:“修订条例就行政长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有来历不明的财产等贪污行为作出规管。”
“潜规则”———廉署三十年扭转观念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香港经历了急剧的转变。当时人口快速增加,社会发展迅速,制造业蓬勃发展,经济逐渐起飞。然而,因为人口不断膨胀,社会资源未能及时满足实际需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污的歪风。香港市民为了维持生计及获取公共服务,被迫使用“走后门”的方法。当时“茶钱”、“黑钱”、“派鬼”等各种代替贿赂的名堂层出不穷,市民不仅耳熟能详,甚至无奈接受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贪污和贿赂无疑已成为香港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但当时的港府对此似乎束手无策。广大民众对贪风猖獗已经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七十年代初,一名外籍总警司的贪污案令民怨达到沸点,港府不得不立即采取行动。
1974年2月15日,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这被视作香港肃贪史上的一个里程碑。香港廉政公署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而成立的,并不隶属于政府公务员架构,而廉政专员则直接向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负责。根据《基本法》,廉政公署全权独立处理香港一切反贪污的工作,也包括反商业贿赂。
廉政公署的工作,由4个独立咨询委员会严密监察,其成员来自社会知名人士,并由非官方人士出任主席。在制定任何有关香港贪污问题的政策时,廉政公署均听取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如有市民对廉政公署或该署人员感到不满,独立的廉政公署事宜投诉委员会便会审查有关投诉、监察处理投诉的工作,并建议廉政专员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
较大权利,再加之香港发达的媒体监督,廉政公署的一举一动都在“阳光”之下,使香港廉政公署以有效打击贪污而誉满全球,被称为“廉政公署模式”,许多经验为各国借鉴。
有了良好的法律和廉政公署,是不是就能够完全解决商业贿赂及腐败问题?还需要建立打击商业贿赂及腐败的社会环境。如果一个国家普遍认为给别人办点事,收受一些好处是可以接受的,那么这个国家很难建立一种廉洁的文化标准。通过建立完善的廉洁监管制度和强力的执法措施,让任何的商业贿赂及腐败行为无法为社会所容忍,这才是香港贿赂贪腐行为无处藏身的根本原因。
在上世纪六十年代以前,香港老百姓对腐败见怪不怪,已经默认了这种“潜规则”,贿赂已经成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廉政公署用了超过三十年的时间,才把民众的观念改变过来,让社会对贿赂的容忍度从普遍能够接受到现在的绝对不能接受。现在,廉政公署每年平均接获3000多宗投诉,其中约70%是署名举报。正是香港市民的广泛参与,才造就了今天香港廉洁、诚信的总体社会环境。
编辑手记 底线就是“零容忍” 30多年前,在香港腐败之风盛行,腐败已被市民接受为生活中的一部分,打击腐败,被认为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如救护车送病人前往医院,要向病人索取“茶钱”;病人犒赏医院护工,才能得到开水和便盆;消防队员灭火前,要收“开喉费”;申请住房、开店、入学及各种公共服务,必要携红包过五关斩六将。腐败泛滥让香港百姓深受其害。在这种情况下,香港成立廉政公署,颁布了《防止贿赂条例》,在不长的时间里,便有效地遏制了商业贿赂腐败风气。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公布全球清廉指数排名,香港近年来始终位于前列。
首先,是严密的法律规定。虽然香港在反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上只颁布了一个《条例》,但是却对各种腐败行为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规定,对贿赂的不同形态,作出了操作层面的具体规定。比如说,不能用行规、习惯对贿赂行为进行免责辩护。同事之间的礼尚往来,如果是下级给上级送礼,就要事先报备,获得许可,同时还有金额限制。比如明确规定吃请可以不算贿赂,但是如果打包带走就会涉嫌犯罪等等。
其次,是坚持对商业贿赂行为的“零容忍”。对于腐败行为一直持凡出现违法行为必须要严厉打击的思路,在立法上不设置立案起点,而是采用“零容忍”的标准。也就是不管你贪污受贿数额有多少,只要存在受贿行为就要做出惩罚,最低的惩罚是罚金10万港元并判监一年,同时还要没收受贿所得。更为关键的是,大力营造打击腐败贿赂行为的社会环境和氛围,通过建立完善的廉洁监管制度和强力的执法措施,让腐败行为已经无法为香港社会和市民所接受,最终使贪腐贿赂行为无处藏身。
他山之石 新加坡经验 新加坡是举世公认的廉政之邦,人们耳熟能详的是“高薪养廉”,但在高薪背后,还悬着一把利剑———新加坡贪污调查局。
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简称CPIB。这个已有55年历史的机构在成立的最初几年作为不大,主要原因在于官方缺少一部有效力的反对和防止贪污的法令,而且官官相护。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59年新加坡实行自治以及人民行动党执政后才开始改变。
很多专家都分析认为:特殊的地位、充分的权力、简化的办事流程、强有力的预防措施和有效的制衡机制,是CPIB所向无敌的法宝。
CPIB设有专司预防贪污的部门,负责审查和研究那些容易发生贪腐行为的部门,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和建议。该局还参与国家官员的任命考察,以确保那些有不良记录的人不会被任命到重要的工作岗位上。CPIB的官员经常与公务员谈话,向他们宣传腐败行为潜在的危险并提出建议。
自成立以来CPIB处理了多起贪污受贿案件。新加坡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CPIB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