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死亡 新生儿索赔15万
父亲坐客车出车祸死亡时,她还在母亲肚里没有降生,如今降生一年左右了,她有权利向客车所在的公司提出15万元的抚育费索赔吗?近日,成都武侯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这一案件在适应法律上有较大分歧,因而备受各方关注。
父亲遇车祸 她正在母亲肚子里
原告诉称,2006年7月28日其父亲与母亲在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12月5日,原告的父亲乘坐被告公司所有的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该案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其父亲的死亡补助金。当时原告的母亲已怀上原告,被告单位叫原告的母亲去医院进行检查,经检查确系怀孕,后原告于2007年出生,出生时花去医药费、营养费7500元。现原告要求武侯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医药费、营养费7500元及18年的抚育费15万元。
法律分歧大 罕见案子引起关注
受理案件后,法院开始了对案情的审理调解。由于该案在适用法律上发生了较大分歧,因而备受各方关注。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受害人死亡时原告尚未出生,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虽然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是继承案件,故不能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本案原告与受害人系父女关系,如果受害人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死亡,那么他必然要承担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原告出生后,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现向加害人主张赔偿,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武侯法早报记者李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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