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工资为自己
律师亲打维权官司
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晚报见习记者 刘涛 通讯员 梁刚
本报讯 市民杨先生为一公司打工10余年,一直未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他交“三金”,并从2007年7月起公司无故停发薪金。
法律顾问10多年没“三金”,后来工资也停发
1996年12月,杨先生开始在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此期间月薪1600元。但2007年7月,公司开始无故停发他的薪金。因此杨先生于2008年2月,向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解除聘用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聘用关系。杨先生认为,公司侵犯了他劳动获酬的权利,并且在10多年的工作中,公司没有给他办理法定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他自己缴纳了2001年1月30日至2007年8月12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聘用杨先生为该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按月支付杨劳动薪金,并为其配发工作证,杨也曾以公司职工名义对外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故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作为公司职工,该公司应按时支付杨劳动薪金。2007年7月公司无故停发杨先生的薪金,侵犯了其劳动获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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