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7月23日电(记者范春生)为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辽宁省沈阳市从去年7月起尝试推出社会调查员制度。从社会选聘出的50名社会调查员尽职尽责地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全面了解他们的成长轨迹、性格情况等,这为法院判案提供了量刑依据,让审判变得更加科学。
早在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就对社会调查员制度作了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去年7月,沈阳市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多次协商、论证,决定推出社会调查员制度。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庭长张海军介绍,该项制度启动后,共从全市选聘两级法院社会调查员50人。这些社会调查员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且自己所从事的日常工作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也有一定的联系。沈阳的社会调查员目前多由在职教师、退休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一年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启用社会调查员制度参与办案的数量为5起,虽数量不多,但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少年王某一次在与三个小伙伴到饭店喝酒时,与老板发生口角。拳打脚踢后,王某用刀扎死老板。案发时,王某仅16岁。2007年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之所以被减轻处罚,完全得益于社会调查员制度。原来,社会调查员认真调查后,了解了王某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等,形成调查报告认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更有利于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
张海军说,以前,法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依据的仅是冰冷的案卷,无法获知更多的未成年人情况。到底该不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从轻、减轻到什么程度,只能凭借法官在庭审中的主观感受。而自打有了社会调查员的介入,就可以全面了解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性格情况,这为最后定罪量刑提供了科学依据。他认为,社会调查员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缺乏人性化关怀的不足,更有利于对未成年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决。
据悉,从今年下半年起,沈阳市还将聘请10位心理咨询师加入到社会调查员队伍中。另外,针对社会调查员的全面培训也要铺开。通过诸多措施的推出,力争使社会调查员这一新生事物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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