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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企重建的对口援建对接模式实施政策建议

  (一)各个模式实施的政策建议

  1、市场援建模式

  市场援建模式采取市场援建的方式支援灾区企业,此模式主要针对冶金行业、机械行业、食品行业和化工行业轻度受损的企业。

  在灾区民营企业恢复与重建,离不开市场需求的积极拉动。
地震使灾区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市场危机,如信誉危机、经济危机。这就需要援建方为灾区民营企业的市场拓展提供相应的帮助与扶持。首先援建方存在大量有实力有品牌的现代化企业希望进一步开拓内地市场,因此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这些企业通过以投资设厂,业务外包、联合生产等各种形式进入灾区,繁荣当地市场,为当地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其次积极鼓励灾区民营企业到援建省市拓展市场。根据灾区民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有品牌有生产能力的企业;有品牌无生产能力的企业及无品牌有生产能力企业,应具体研究相应对策,帮助灾区企业开拓援建方市场。最后通过社会营销等方式,鼓励援建方消费者积极购买来自灾区民营企业的产品。

  2、金融援建为主工程援建为辅模式

  此援建模式主要针对所有受灾能源行业的企业,由于能源类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此他们的市场需求是刚性的,地震对其市场需求的影响是很小的,其所面临的准要问题就是厂房设备的维修,保障深产顺利进行的流动资金。

  金融援建具体包括动员援建方各界群众、个体工商联、企事业单位积极为灾区民营企业捐款;鼓励援建方企业为灾区民营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为灾区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对于从灾区走出去的企业,应鼓励援建方给予相应的信贷、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帮助灾区企业在援建省市拓展市场。

  同时我们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工程援助。包括对于轻度受损和中度受损的民营企业,应鼓励援建方对口企业帮组提供技术设备设备进行简单修复,恢复生产。对于严重受损和灾难性受损的企业,应根据灾后重建规划中的相关条例坚决淘汰那些耗能多,高污染,生产工艺落后的项目与设备。鼓励援建方提供一些高新技术,符合环保标准的企业进入灾区设立分公司,或者鼓励援建方和当地企业共同开发新的项目,加快当地重建恢复速度。

  3、金融援建为主工程援建和市场援建为辅模式

  对于中度受损的企业,除了能源类行业外,应采用金融援建为主工程援建和市场援建为辅模式。

  针对企业面临的缺乏厂房设备的维修资金,缺乏保障恢复生产的流动资金,市场受损严重,同时部分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落后等问题。对口援建单位采用金融援建为主工程援建和市场援建为辅模式,帮助其加固维修厂房设备,保障其恢复生产的流动资金,提高一些落后企业的生产技术,恢复扩大其市场。必须在做好企业灾情评估的基础上,细化分企业所急需的帮扶,针对不同企业所需帮负的侧重点不同,决定金融援建、工程援建和市场援建的比重。

  4、收购收养模式

  此模式主要针对出能源类行业的所有遭受毁灭性损失的企业,针对重度受损的冶金行业、机械行业和化工行业企业。

  因为这些企业遭受巨大损失,老厂区基本报废,必须重新选址建厂。其所需人力,物力、财力巨大,简单的援助是不能满足其重建需求的。此时必须鼓励对口援建单位的同行业中有实力的企业,对灾区企业进行收购收养,提高其积极性,充分利用其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将灾区民营企业发展为其下属公司或分公司,此种方式能充分利用对口援建单位相关行业的有利资源,提高对口援建单位的积极性,以最快的速度达到恢复重建的目的。

  5、综合援建模式

  在发展提高阶段,所有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基本上是相同的,共同面临着企业发展壮大遇见的问题,表现在资金不充裕、生产设备更新、技术更新、人才缺失、市场的扩大等问题,这就需要对口援建单位,提供较为综合的援建方式。也就是对口援建单位对灾区民营企业采用金融援建方式包括提供贷款、提供贷款担保或者直接注入资金等方式来主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针对部分企业生产设备落后、技术落后等问题采用工程援建的方式帮助其解决这些问题;同时还要帮助灾区民营企业扩大市场,开拓新市场,并切提供人才帮扶政策,帮助人力资源市场重建,解决灾区民营企业发展提高阶段的各种问题。

  (二)支撑体系实施的政策建议

  1、组织保障

  灾后民营企业重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重建工作的难度、复杂性都远非民营企业自己所能完成的,涉及到民政、建设、规划、财政、金融、土地、产业等多部门多方位投入力量,还需要政府组织、专家、志愿者以及私人等多种力量的加入,并充分利用对口援建单位的有利资源,成立一个地震灾区民营企业与援建企业对接管理委员会,建立一个“中央政府领导,灾区政府主导,对口援建单位协助,社会帮扶”的灾后重建组织体系,是灾区民营企业重建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在这一组织体系中,灾区政府是主导,在对口援建单位的协助下,协调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对口援建单位的有利资源,充分发挥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作用,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国务院及下属民政、建设、财政、金融、产业等部门则负责制定和实施与灾后重建相关的政策法规,为灾后民营企业重建提供财政和政策支持。对口援建地方政府为灾区的恢复与振兴提供支援。非政府组织以其动员资源的持续性和专业性,在募集资金、调动资源、技术指导,心理干预等方面都起到很大作用。建筑、环保、规划、法律等领域专家也可为灾后民营企业重建建言献策。引入媒体和社会中介的监督力量,可以加强对灾区民营企业建设过程的监督力度。

  2、政策保障

  灾后民营企业重建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特别是受灾情况严重与灾后重建资金需求的缺口很大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财政、金融、产业、社会等优惠政策支持灾后民营企业重建。财政政策方面,在保障灾后重建财政资金充裕的同时,政府还可通过财政补贴、贴息、资助、税率确定、税收优惠、退税等措施长期支持引导灾区企业恢复重建和生产自救;金融政策方面,可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信贷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设立专项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发行灾后重建债券、放宽灾区企业上市融资条件、设计针对灾区学生的助学贷款计划等。产业政策方面,优先支持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坚决淘汰工艺落后、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

  3、法律保障

  面对震后民营企业的重建工作,需要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重建行为和过程,使得重建工作在法制的轨道中运行。加强有关环保、公司经运作经营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使灾区民营企业的恢复重建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能受到法律的约束,是重建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

  4、宣传保障

  由于对口援建单位在灾区民营企业的重建过程中发挥着及其关键的作用,为了提高对口援建单位的积极性,灾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必须做好对援建单位的宣传工作,及时的公开对口援建单位的援助信息和灾区民营企业恢复情况及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各界积极宣传对口援建单位的贡献,扩大对口援建单位的知名度,为援建单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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