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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四川汶川发生8.0级大地震 > 四川地震消息

四川银行业机构重建发挥银行服务职能政策建议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破坏之严重、人员伤亡之多、救灾难度之大历史罕见,特大灾害给四川银行业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银行员工死亡91人,失踪或下落不明84人;受灾网点5491个,占网点总数的43.27%;初步统计银行机构资产损失43.11亿元,重置和维修费用75.65亿元,因地震导致的全省银行贷款不良率预计将上升6.88个百分点;全省农村信用社受灾情况严重,预计资产损失25.43亿元。
银行业机构在自身恢复重建的同时还承担着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的职能,由于地震灾害给银行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不良贷款,仅靠银行特别是地方中小法人机构自身难以有效化解,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扶持政策帮助银行业机构在弥补损失、全面恢复服务功能的同时,为灾后重建更加积极主动、创新性地发挥好金融服务职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为尽快全面恢复银行业机构服务功能提供政策支持

  1.建议对银行机构恢复营业必要的外部条件给予支持

  此次地震给四川银行业造成重大损失,汶川、北川、青川等重灾区银行网点需要重建,建议:一是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对营业所需的活动板房提供支持,并在重建规划中将受损银行机构网点纳入政府统一规划,对银行系统受灾人员住房安置纳入政府统一规划。二是建议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重建在建设用地方面给予特殊支持,对于部分机构损毁营业用房重建给予同等面积的土地,需要扩大面积的土地价格上给予优惠。三是建议各级政府根据灾后重建需要,提供选址、电力、通信、交通、治安、卫生等方面支持受损机构重建,进一步完善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2.建议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机构重建按照省市各级政府安排纳入对口援助

  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在此次地震灾害中受损特别严重,许多办公营业用房坍塌,建议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机构重建按照省市各级政府安排纳入对口援助,支持实力较弱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恢复重建。

  3.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灾区法人金融机构的再造

  一是建议省政府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灾区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探索外资或中资商业银行收购、重组和兼并改造农村信用社,寻找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的新途径和新模式。二是建议省政府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到灾区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建议协调受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制定落实受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的具体措施,督促北川富民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抓紧完成重建与迁址改建工作。

  4.落实受灾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建议四川省税务部门对受灾的银行业机构研究出台相应减免税配套措施。对受灾银行业金融实际发生的因地震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计税时据实扣除,对经鉴定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用房和职工住房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于需要加固大修的银行业机构房屋,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对于因地震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营业用房或住房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5.重视加强银行业机构在抗震救灾和重建中的案件防范和安全保卫工作目前帐篷银行、汽车银行等应急营业机构安全隐患较大,在特殊时期金融犯罪活动也会出现新的情况,希望省政府安排各级公安部门加大对银行机构特别是临时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二、鼓励和引导银行业机构对灾区恢复重建提供信贷支持

  1.成立灾后重建专业担保基金,为灾区重建重点项目提供担保在此次地震灾害中,许多企业和基础、公用设施遭受重大损失,是灾后重建和恢复的重点。然而这部分企业在灾后重建过程中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建议省政府借鉴台湾的成功做法,由财政出资,引导和吸纳部分社会捐赠资金,成立灾区信贷担保基金,对灾后重建中的基础和公用设施贷款、安居工程贷款和恢复生产经营贷款等提供担保,有效地撬动金融资源参与灾后重建。

  2.建议将现有扶贫贷款政策用于四川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

  建议四川省将现有扶贫贷款政策用于四川地震灾区尤其是成都、德阳、绵阳、广元和阿坝六市州的灾民安居、恢复生产和重建等项目,将灾后重建中的基础和公用设施充实现有扶贫项目库,扶贫贷款优先投向恢复重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建议四川各市县积极支持承办扶贫项目的银行扩大扶贫贴息贷款对地震灾区的投放。

  3.对银行业机构创新商业性灾后重建金融产品提供优惠政策

  鼓励大型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地震灾区不同的受灾对象量身定做灾后重建专项授信产品,包括灾民恢复生产经营贷款、失业人员创业小额贷款、灾民重建家园贷款和安居工程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授信品种,贷款利率可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建议省政府对这部分灾后重建授信品种利息差额进行财政贴息,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基金进行担保,财政和税务部门出台相关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措施支持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实现财政和金融政策配套支持灾区重建。

  4.建议将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灾后部分重建贷款贴息或项目资本金

  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一部分用于省市重要项目灾后重建贷款的贴息,一部分用于补充特需项目资本金,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使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能有机结合,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5.充分发挥省内信托投资公司职能,积极参与救灾公益型信托项目

  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理财专业职能,省政府接受的社会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可通过设立公益型信托项目进行管理运用。

  三、为灾区银行业务的办理提供各种要件支持

  1.建议提高抵质押登记效率

  目前,灾区对资金的需求非常紧迫,一般情况下办理抵质押登记需要较长时间。建议国土、房产、工商、证券等部门特事特办,为抗震救灾贷款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时间。

  2.及时为受灾企业提供身份凭证

  受灾企业证件、印鉴灭失,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难以确定,且企业客户涉及资金往来金额较大,建议工商和公安部门及时为受灾企业办理或出具有关证明证件、印章。

  3.及时出具核呆和遗产继承的证明材料

  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的规定,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的贷款,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为核呆的必备形式要件,建议各级政府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银行的核呆工作,权威部门于灾后及时公布个人死亡和失踪情况,并有专门渠道可供查询、提供证明材料,为个人贷款损失的认定、核销以及豁免提供支持;或向地震罹难人员合法继承人出具有关身份、户籍、死亡、失踪等证明文件,确保地震罹难人员的存款支付给合法继承人,防范存款被冒领。

  4.保障银行原有贷款的抵押权不因地震而灭失

  建议政府统一征用土地涉及银行抵押权的,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补偿,或采取置换方式,银行对置换的土地享有抵押权。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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