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交易网站显示,开盘数天的三里屯SOHO签约金额高达47.3亿元。据《上海证券报》披露,其中50%以上房源被来自山西、内蒙古、河北的十余名“矿老板”包揽。最大的单笔投资金额超过4亿元,是来自陕西的一个矿主。
一些“矿老板”这几年赚钱赚海了,除了投资炒房外,还到海外狂赌,几个亿转眼之间就赌没了,眼都不眨。
矿产资源价格大幅攀升,国际国内皆如是。甭管是油矿、煤矿、金矿、铁矿,还有其他种类的矿,谁能搞到手,准保发横财。除了毒品、军火生意,大概就数矿产生意来钱最快,堪称一夜暴富。
因为矿产利益实在诱人,一方面让一些人先暴富起来,另一方面也让一些地区由于利益冲突而带来社会不安宁。近的例子有贵州的“瓮安事件”,远的有2006年云南“马关事件”。今年5月、6月,“锡都”个旧两次发生村民哄抢矿山的事件。
现行《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我们的《宪法》里,也明确规定矿山属于国家所有。所谓“国家所有”也应当是全民所有。但是,一些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全民所有”似乎只落实在字面上,而实际上却变为极少数人所有。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带来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管理不当,所有权将被架空,变成一纸空文,而拥有使用权的人,事实上拥有了所有权,成为实际的主人。记得二十年前,一位国企的厂长私下聊天时说,我对企业的钱有使用权就足够了,不需要贪污,先转成所有权再去个人消费。享有使用权,吃喝玩乐了,没啥大不了。而变成所有权(贪污)之后再去花掉,问题就严重了,性质完全不同。他还举了一个婚外情的例子:你有老婆,再找一个结婚,拥有“所有权”,算你重婚罪。如果你只是相好,顶多也就是作风问题。他的结论是:有使用权,可以不要所有权。
我们在对待矿产资源上,是否存在着“有所有权,可以不要使用权”的问题,有待认真地加以研究。在我看来,从一些“矿老板”暴富来研判,我们似乎只剩下了空头的“国家所有”、“全民所有”。而那些拥有“使用权”的“矿老板”,一旦把他使用的那个矿挖光了,还给我们一个没有矿产资源的矿,我们拥有所有权又有什么价值呢?
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搞过一阵子“承包制”,后来无疾而终或有疾而终。那也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结果发现“承包人”根本不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连简单的设备维护也不投入,只要在承包期内能够赚钱就行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不仅是我们现在活着的所有公民的,也是子孙后代的,我们祖先给我们留下的一份大多是不可再生的矿产,不应当把使用权完全给少数人用来暴富而挖光、造光、花光。(苏文洋) (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