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玉荣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王某是宁波某公司一名司机,但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9月的一天夜里,王某为公司运货路经一条偏僻小路时,遭遇歹徒抢劫。
王某欲反抗,被人用铁棍猛击头部,至今仍昏迷不醒。王某所在公司开始时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后,就拒绝继续支付。王某亲属认为王某应该属于工伤,而企业虽承认用工事实但不同意为其申报工伤,于是王某亲属向宁波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潘强、王玉荣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其次,王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这是认定工伤的实质条件。因此,王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所在公司应该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
实践中时有企业先用工后签或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这种情况如何申请工伤认定应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职工一方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职工一方没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又不承认用工事实的,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法律咨询热线:13820492042 1307226555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 本报记者 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