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杭州7月25日电(记者袁亚平)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委办公厅获悉:经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意,全面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浙江省民营经济比重大,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区域块状经济形成规模,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协调劳动关系任务日趋繁重,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意义重大。
浙江推进这项工作的目标是:2010年底前,全省开展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覆盖面达到70%以上,其中国有集体企业覆盖面力争达到100%;已建工会的企业,2009年底前要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要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动所有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是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内容。为了全面建立以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民主共决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浙江省着力推进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健全职工参与制度。职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方主体,组织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是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的前提。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引导广大职工增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和协商主体意识。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高职工代表的整体素质和代表意识,支持广大职工特别是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全面推进厂务公开,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和职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健全协商要约制度。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是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规范性程序和制度性安排。工会组织要积极主动地代表职工行使要约权,依法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要约质量。各级地方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对不响应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集体协商后的职工工资集体协议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协议履行后,要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情况。企业在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将调整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经重新协商一致后确定。
健全履约监督制度。健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努力提高集体协议的履约率和职工满意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把签约与监督履约作为主要职责和法定程序,有计划地组织协商双方代表检查督促职工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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