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七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孙贤迅)规范福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今日由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对福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作了较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明确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内容,便于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同时明确监督公开的内容和渠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为了使监督公开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实施办法除了在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经批准的决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超收追加支出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常委会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或者执行决议情况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之外,还在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办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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