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来到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采访,正赶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审判。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少年,被告人痛哭流涕地对被害人说:“我非常后悔给你造成这么大的伤害,如果将来我出来,我会对你弥补我的过错!”。双方家长也流下了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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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只用了一个上午就审判结案。但为此法官已付出了一个星期的努力。他们找来被告人家长以及被害人,让被告人家长亲眼目睹了被害人严重的伤情。当被告人家长看到了自己儿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心灵受到了震颤,立即表示愿意倾其所有予以赔偿。他们随身带了5万元钱,又向亲戚借了4万元钱,他们对被害人说:“孩子,只要我们有能力,将来不会不管你的!”
刑附民案件最大的难点是民事赔偿部分。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的情况看,要占不能执行案件的20%到30%以上,有的法院不能执行的案件几乎全部是刑附民案件。
大理市法院刑庭庭长郑一川分析,造成刑附民案件民事赔偿不能执行的重要原因是,在审判过程中过分强调审执分离,法官只管案件的审判,只强调依据法律条文办案,只注重办案的速度与效率,而不注重民事赔偿是否能得到执行,认为那是执行部门的事。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既然已经判刑,也就不愿作出赔偿,免得人财两空。而对被害人来说,他们受到的身体与心灵上的伤害远比民事案件要深重得多,如果得不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将雪上加霜。例如,有的刑事案件受害人由于得不到赔偿,不仅要自己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而且造成了终身残疾,丧失了生产与生活能力,为其本人及其家属都带来了巨大负担。
为了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有效减少他们的痛苦,提高民事部分的赔偿率和执行率,大理法院刑庭突破审执分离、“先刑事后民事”的僵化模式,在工作流程上实行逆向操作:当案件到了承办人手上后,在了解案情、分清责任、明白受害人诉讼请求、被告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后,就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进行调解。
郑一川说,摸清双方的心理底线,利用双方的心理期待,在案件审判前,做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成功率往往较高。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属来说,法官要让他们了解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及精神上的损害,使他们产生愧疚感;同时,给他们讲解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与救助,在量刑上可以适当减轻。对于被害人来说,要引导他们提出合理的、切合实际的赔偿要求,告知他们超出法律规定以及被告人履行能力的要求,往往不能实现。通过法官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工作,双方要求的距离拉近,最终达到调解、兑现的目标。
自从实行刑附民案件庭前调解办法以来,大理市此类案件的执行率逐年上升,2005年调解率为61%,执行率为84%,2006年调解率为90%,执行率为97%,2007年调解率为94%,执行率为98%。
有关法律专家对大理市法院的做法给予高度肯定,法官发挥主动性,处处从当地实际出发,处处为当事人着想,突破了审执分离、“先刑事后民事”模式的局限,运用法律智慧,将调解贯穿刑附民案件审判的始终,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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