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杭州8月10日电 8月8日上午,四川省的席老伯收到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一份《刑事案件审理告知书》,一看才知道,在温州打工的儿子小席出事了,法院近期将开庭审理其儿子运输毒品一案。于是,他赶紧给温州中院的经办人打来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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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院长崔盛钢今天告诉记者,“子女公堂受审,父母事前应知”,本是人权保障和人情伦理的基本要求。但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要履行对被告人家属的告知义务(未成年被告人除外),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没有及时告知,有的想告知却因找不到被告人家属联系电话等方式而作罢,以致于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家属对于案件是否已经到了法院,法院何时开庭,何时宣判等情况往往并不了解。
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被告人家属的知情权,还给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一些犯罪分子归案后往往冒用他人姓名,有关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核对工作也不到位,再加上以往又没有将这种审理情况通知被告人家属,以致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甚至一审审结后才发现归案的被告人系冒用他人姓名。为更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被告人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件审理情况的知情权,并为防止发生被告人冒用他人姓名,温州中院近期出台了一项新规定,要求在受理刑事一审案件后,将有关审理信息及时有效地通知被告人家属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记者了解到,今后凡刑事一审案件转至温州中院后,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将通过中国邮政快递方式向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有必要知情的利害关系人送达《刑事案件审理告知书》。主要告知项目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其被指控的罪名,案件经办人的联系方式,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相关诉讼权利义务等。同时,书记员还将制作刑事案件审理告知登记表,如实记录告知对象、送达地址、邮件编码、交邮时间等情况,并和邮政快件回执单一起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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