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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如何做好民主法治村建设

  摘要当前如何推动以“四民主两公开”(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结合基层工作多年,对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民主 法治村 建设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以“四民主两公开”(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在基层农村工作多年的切身体会,对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工作的相对落后已经成为制约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瓶颈。如何推动以“四民主两公开”(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财务公开)为内容的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我们法制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在基层农村工作多年的切身体会,对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设性意见。

  一、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封建思想的残留——农村法治的思想障碍。有的农村干部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强调人治而藐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习惯“人治”来管理社会事务,忽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导致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治的监控之外,藐视法治、漠视权利、崇尚权力等在农村社会生活中还较为盛行。

  2、农民法治主体的不足——农村法治的主体障碍。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农民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不能正确地反映诉求,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要么浑然小知,以“法盲”形态出现;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二是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有的农民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大于法”,导致出现一些刑事案件“和解”现象以及采取越级上访、聚众访、围堵政府机关来解决问题等现象。

  3、农村管理体制的残缺——农村法治的环境障碍。当前,农村管理体制的变革,使农村管理面临新的问题,农村法治难以推进。一是现行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体制特征是政出多门,多头领导,职责不明,看似重视,却往往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说起来重要,做起来忘掉”是其真实的写照。特别是基层政府,有责无权,指导不力,服务不够,管理松散,尤其对乡镇“两所一庭”管理放任,延缓了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二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利益问题呈现不调和性,导致许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推进民主法治村建设。三是涉农行政执法的不规范、涉农司法的不公正和涉农维权的艰难,“人情案”、“创收案”还依然存在,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权威的看法,部分群众甚至对民主法治世丧失了信心。

  4、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农村法治的物质障碍。农村法治的基础就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当前,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随意性,征地补偿范围狭窄,计算方法不够科学,不大考虑区位差异,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土地产权不完整,影响了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的积极性,使农民的财产权益受到较大侵害和剥夺,制约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目前部分农村产业结构还不合理,相当一部分村没有支柱产业,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导致人们对法律需求不高,对法律不够了解,许多纠纷往往只局限于村干部调解或双方自行和解。这种薄弱和落后的农村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性不足和后天性障碍的状态。

  5、农村民主法制的缺陷——农村法治的制度障碍。法治以政治民主为保障。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一定的弊端和缺陷,形同虚设,在多数农村几乎没有得到有效地执行,农村政治民主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的缺陷,这已成为推进法治村的一道障碍。一是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过度侵蚀”,乡镇政府等往往无视村民自治制度,进行“权力干涉”,使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无法真正实现。二是村民委员会议事、决策、选举的民主程度不高,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村两委关系不明确,对村干部没有硬性约束,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成为村干部说了算,无法真正体现政治民主的本意,导致出现“贿选”、“家族控选”、“一言堂”等不和谐现象。三是农村“四民主、两公开”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行不规范,难以执行,制约了民主法治的进一步推进,等等。

  二、加强当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思想认识,增强法治意识。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涉农部门要站在农村和谐稳定的高度,必须将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来认识,明白推进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事关农村工作全局,事关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必须为村级政权建设提供必要的指导与帮助,使之真正成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坚强后盾;必须在工作中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和村务、财务两公开,即:“四民主两公开”,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二是农村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是做好当前及今后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必须切实转变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思想,增强法治意识,特别是村干部在工作中要坚持“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法治”,二者不能偏废,也不能有任何动摇,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堡垒”、“法治堡垒”、“战斗堡牟”作用,以此带动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

  2、加强普法教育,培育农村法治主体。一要更新观念,促使农村普法教育呈现新特色。农村普法教育,不能眉毛胡了一把抓,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农民渴望什么,就送给什么,最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重点宣传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芙的法律法规,把服务农民、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新农村普法教育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整合资源,促使农村普法教育得到新发展。要整合职能资源,强化并规范基层涉农部门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安置帮教、行政执法、司法公正等法制宣传教育功能,提高普法教育的社会效益。要整合人才资源,组建由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工作者、行政执法人员、法官、警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普法讲师团”,开展经常性的“送法下乡”活动,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要整合阵地资源,充分发挥法制学校、法律图书室、电视广播、墙报标语等积极作用,把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送给农民。三要创新载体,促使新农村普法教育新成效。要创新宣传形式,选择农民最喜爱、最易接受的宣传方式,寓教于乐。如近年长期开展的“三下乡”等活动就是很好的宣传载体。

  3、加强依法行政,营造新农村法治环境。一要进一步优化组织建设体系。建议推进司法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真正做到司法为民、执法为民,逐步形成既有利于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又体现权力制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制。二要建立健全保证行政执法规范、司法公正的配套制度和措施。要重点推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加大行政执法、公正司法力度,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及行政执法规范有效,不办“人情案”、“创收案”,树立法律的权成性。要加强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公正司法行为。三要强化监督,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要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有法不依行为。要加强对行政许可权、处罚权、司法权、裁决权等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听证监督和重大案件的监督。要把党的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四要加强乡镇政府职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贯彻执行规范政府公共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建议加强乡镇政府的职权,实现权责一致,强化“两所一庭”建设与管理,积极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确保农村社会的平安与稳定,为农村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会环境。

  4、加强经济建设,夯实农村法治基础。一是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维护农民权益。农民拥有的最大资产是土地,发展农村经济离不开农民脚下的土地。因此,要改革现有土地征用制度,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允许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征地的范围,划清“公共利益”与“国家建设”的区别,制约政府滥用征地权力,规范征地程序,改变征地补偿办法,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要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权性质,使农民对土地拥有处分权、转让权、抵押权。二是调优农村产业结构,发展现代农业。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牢固树立农产品就是商品的观念,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吸收力和竞争力,要根据市场需求调优农产品,市场需什么,农民供什么,市场越紧俏,农产品越能体现商品价值。要全方位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体系,用标准化手段为提高农产品质量提供技术保障,加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要着眼解决制约农业发展的城乡二元结构、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等深层次矛盾,增加农业科技含量,增强农业科技创新与应用,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5、加强法制建设,构筑新农村法治保障。一要制度规范干部权限。要严格规范人权。加强和改善党对基层农村民主选举的领导,确保村委会成员必须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不能由村支书、甚至党委政府指派说了算。要严格规范财权。健全村务、财物公开制度,凡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务。如:财务收支、计划生育指标、最低生活保障等,应按时向村民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确保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成立村务、财物监督小组,积极监督村务、财务情况,设立一个额度,超过额度需经财务监督小组批准才能支出,变“村官自治”为“村民自治”。要严格规范物权。在村级事务上建立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凡村里大事难事重要事,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会议提出解决方案,交三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最后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二要完善并规范民主自治与民主管理。要在国家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建立健全《村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重要村务、重大问题民主决策制度》、《村委会干部工作守则》、《村委会干部责任制》、《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这些规章制度既管“村官”,又约束村民,既是村干部依章理事的依据,也是广大村民直接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有力保证,从而进一步规范干部和群众的行为。三要完善我国涉农法律制度建设。建议加强我国农业立法,既要考虑支持农业发展,提升农竞争力的远期立法,如制定《农业投资法》,明确农业投资来源渠道、投资方向、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业投资增长机制;又要考虑惠农、扶农和护农的近期立法,如制定《农业补贴条例》,明确农业补贴范围、资金来源和补贴方法等。同时,为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积极清理涉农法律法规,做到废、改、立并举。(路桥区人大常委会人大工作研究室副研究员罗德富)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成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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