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 李朝涛 实习生 董琦) 40年前,广州荔湾区的黄阿婆从叔叔那里受遗赠房契,并一直住在房子里,40年后她凭遗嘱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年代久远很难确定,赠与房契不等于赠与房屋”。
40年前受赠房契如今过不了户
据了解,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家住广州荔湾区的黄阿婆一直照顾没有儿女的叔叔。到1967年时候,其叔叔去世时,留下一份遗嘱,内容是“将所住房屋的房契赠与黄阿婆”。
随后,黄阿婆就搬到叔叔所住的房子里,正打算办房产证时却赶上文革,后来随着年纪渐长,记性差了很多,又因为一直住在房屋,觉得办不办证都无所谓,办证的事就这么压了下来。
在2008年的一天,黄阿婆突然从一堆旧物里翻出了压箱底多年的遗嘱和房契,考虑到自己岁数大了,不想把办证的事拖到下一代,就拿着材料到了房管局要求办理过户,她觉得十拿九稳的事情却遭到拒绝。黄阿婆随即将房管局告上法院。
房管局:送房契不等于给房子
庭审中,广州市房管局认为:遗嘱中房屋转移的意思表示不明确,仅是说将房契交于侄女“收执承受”,并不是直接说把房子给黄阿婆;另外考虑到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可能有异议。为了防范“行政风险”,故未予办理。
而黄阿婆的代理律师则提出,若认为遗嘱证明力不够或欠缺其他资料,房管局应负责审查,而不是找借口规避行政风险,并出示了多份证据表明遗嘱不是唯一证据:阿婆所在乡能证明她与叔父(立遗嘱人)共同生活多年,对其“生养死葬”;阿婆曾收到政府的多项通知,政府也认可阿婆对房屋的所有权。
庭审结束后,鉴于房管局多次提到怕其叔叔的法定继承人有异议、要防范行政风险,记者采访了代表阿婆出庭的王律师,询问阿婆叔叔的法定继承人是谁,对此事有何看法,却意外得知一直在法庭上旁听的一位阿伯就是其叔叔的唯一的“养孙”,而这位阿伯本人又是黄阿婆的亲生儿子,多年前过继给叔叔做了养孙。
“本是一家人,哪来的异议”,王律师表示,其实房管局稍微查一下就能了解到这个情况,没被告打不成官司,房管局又不给办,很明白的历史问题,就是解决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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