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崔清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5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对不依法履行社会救助管理职责、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由于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查手段不足,申请人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负责社会救助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或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社会救助款物,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救助水平的,将由上级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意见稿明确,对申请人和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的;或者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好转,不按照规定告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继续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将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停止救助,必要时责令退回救助款物;情节严重的,处以冒领款项金额或者冒领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专项救助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询社会救助待遇申请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持有有价证券的情况。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9月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信函和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黄成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