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选人用人、提拔晋升标准将更加科学。”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今天(17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司法考评体系,考评结果同干部晋升、奖惩等挂钩。
记者了解到,此前,湖南、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法院都已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司法考评体系,而此次最高法明确提出要全面推开该体系又有着怎样深刻的背景呢?
司法到哪里,规范化建设就要到哪里 “推行这一体系,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自身法官队伍管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刘贵祥告诉记者。
据介绍,2006年,中央政法委下发了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各项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表示,要树立正确政绩观,健全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人民法院业绩考评办法,强化责任意识,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体系。
“可以说,在这前后,提出来全面推行司法考评体系是有着其深刻背景的。”刘贵祥解释说,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评体系是中央政法委的明确要求,是人民法院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加强司法规范化长效机制建设,就必须做到司法到哪里,规范化建设就要到哪里。”
衡量司法改革成效呼唤科学评估机制 今年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收官之年,这一轮司法改革取得了哪些成效,案件质量怎样?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何?法官整体素质是个什么状况?法官业绩在什么水平?
“这些都缺乏全面客观的评价机制,亟需科学的评估机制。”刘贵祥向记者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把司法考评体系全面推行的又一大缘由。
他表示,目前全面推行司法考评体系条件已经成熟。全国很多省市法院不仅制定了适合本地工作特点的司法考评体系,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供了不少可以借鉴的东西。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在探索部门业绩考核、量化上也取得了成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建立法官业绩档案进行了调研论证。
解决法官业绩考评主观性问题 司法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这是此次司法考评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
据悉,此前,各地法院的考评体系往往对基本审判组织单元的设置和个个审判环节管理机构的设置普遍比较重视,但对整个审判活动进行全程、全面统一监督、控制、反馈、评价机构的设置重视不够。
此次司法考评体系明确将充分运用考评结果作为整个体系的重要环节。在完善岗位责任制度、进一步明晰部门和个人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量化的考核机制,借助法官业绩档案等载体,对法官司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使组织考察有充分依据、个人努力有正确方向、群众评价有明确标准、监督指导有统一尺度。
“这一体系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通过对法官职能的准确定位,约束其司法行为,解决法官业绩考核评价主观性问题,尤其是建立法官选拔任用、提拔晋升上有科学的、客观的、令人信服的标准,在选人用人上产生好的影响力。”刘贵祥说。
司法考评量化标准有难度 “司法考评量化标准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有难度。”刘贵祥坦言。
综合部门怎么将其工作任务量化为每一个任务指标,综合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业绩怎么比较,这都是难题。
业务庭之间工作量也会有不同,存在差距,有的审判庭案件多、任务指标就会高,这样是否会导致考核的不公平?
刘贵祥介绍说,目前的设想是,进行岗位目标考评,将审执工作和综合行政工作统分结合,制定共性目标和职能目标。
考评指标体系怎么确立呢?把所有的指标都罗列进来,太繁杂,不仅加大运行成本还会失去建立考评体系本身的作用。过于简单,又很难说明问题。
“科学、简便、实用是原则。”刘贵祥强调说,设定简便实用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分类记分或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同类比较。
法官业绩档案有个量化指标,对法官司法情况进行动态量化管理、跟踪,同时也需要另一个体系的支持,考评要与任免、奖惩挂钩,才能建立科学完整的司法考评体系。
“目前,切实完善司法考评体系并全面推行都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刘贵祥说。(记者 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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