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郑州8月19日电(记者秦亚洲)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其核心内容是企业的效益与职工的工资挂钩。
实际上,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两方面实质性内容,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集体协商增长工资或者降低,以及增长或降低的幅度。但是,目前,大家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关注点似乎都聚焦在前者,这种不完整的理解不利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广和实施。
洛阳市总工会纪检书记张国亮举了个真实的例子:上海一家大型汽车集团,从2005年就实行了工资集体协商,连续两年把企业效益增长和职工工资增长密切挂钩,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已经远远高于同行业工资水平。2006年底,全国汽车行业竞争加剧,成本上升,利润降低,企业计划裁员200人,以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工会对这个方案表示反对。因为企业工会经过调研发现,工人们愿意适当降低工资,但是不愿意被裁掉。经过集体协商后,企业和工会都接受了适当降低工资,但是不裁员的方案。这被认为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经典案例。
今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孙春兰表示,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但是,缺乏刚性监督手段,成了困扰各级工会组织的难题。
据了解,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已经发布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政府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四种情况之一,都可以提出增资要求。此后,河南省多个地市也都曾经尝试“工资集体协商”,但是都因为缺乏刚性手段等多种原因,要么根本没有推开,要么成了“摆设”。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何淳说,任何一个老板都可以说“欢迎坐下来谈”,但是协商没有结果怎么办?企业总是否定工会提出的工资调整方案怎么办?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影响这一制度能否落到实处。
洛阳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陈守仁说:“当前一些企业存在过大的工资差别,不是职工素质高低造成的,更不是效率优先和劳动力价值的真实体现,而是行业性垄断带来的丰厚利润和现行工资制度共同作用的结果。”
一些工会系统的同志反映,特别是一些垄断性企业,职工和总裁的收入差距以千倍计,这些企业在地方的分公司,根本不跟当地工会照面。当地工会的工作人员甚至连这些分公司的大门都进不去,难于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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