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世斌)日前,河北省劳动保障厅、统计局、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联合出台《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考核办法》。据悉,此《办法》是针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强化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而制定的。
根据《办法》规定,各设区市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所在行政区域内或直接管理(监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将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目标责任来考核。
据省总工会副主席刘书为介绍,去年以来,河北省总工会通过对全省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和各类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落实工资增长指导线情况进行认真调查研究,通过省总工会与省人民政府联席会议以及递送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将省总通过广泛深入调研形成的《关于我省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调查报告》和《关于企业职工收入状况的调查》等有关职工收入的实际情况积极反映给省政府决策层,引起了省政府的重视。省政府以此为依据,先后出台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和《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
按《办法》规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将分年度进行目标考核,由河北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依据各市、各部门经济发展状况和历史工资水平,每年3月底前下达,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目标完成情况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纳入省政府责任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