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四新通讯员陈伯山张东斌)湖北省委、省政府于8月中旬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12年全省八成以上企业成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达到95%。
《意见》提出的具体工作目标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履约的监督保障机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增长机制;职工依法享受的社会保险得到全面落实;支持工会和职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职工加入工会组织达98%以上,企业支持工会依法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工会经费按规定实行国税统一代收。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由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党委主导、政府负责、三方运作、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每年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表彰,将获得省级以上表彰作为单位评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必备条件。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切实承担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处理建议书制度,依法加强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