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视角
湖北潜江法院传来消息说,曾在全国引发轰动的原天门城管打人致死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孙代榜、熊巍、鄢志明、胡落红等4名案犯全部翻供,不但否认曾直接殴打被害人魏文华,而且声称当初认罪是天门市公安局“严刑逼供”所致。
天门城管一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也清楚,当参与打人的城管彻底将自己“摘”个干净的时候,关键是办案人员能否依法获取必要的证据。只要相关证据在手并形成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有无所谓的刑事被告人口供就并不重要了。现代法治中既然找不出“自证其罪”的合法根据与理由,我们就只能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上狠下功夫。
关于刑讯逼供,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就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而现行刑法也进一步强化了对刑讯逼供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仍显粗线条,尤其是缺乏具体的条款,在实际执行中不太具有可操作性。所以,要彻底地杜绝刑讯逼供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在法律上对如何提讯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上作出统一的和更具体的规定,让办案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便于社会各界对此予以全程监督。
事实上,要做到既能保证办案人员依法办事,又能防范个别嫌犯以受到刑讯逼供作为逃罪之口实,就要建立和扩大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讯问透明机制。换言之,如果在庭审中刑事被告人提出其先前的供述乃受到刑讯逼供所致,就可以在法庭上将办案人员提讯和讯问时的录相公之于众。这样的做法目前已经有法律根据,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内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而现在要强调的是,今后不要只限于“根据需要”才能录音录像,而是要将其作为庭审中必须进行的一项质证程序,即在法庭上公开展示与刑事被告人所涉案情相关的讯问录音录像,从而在制度上和实务操作上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不仅如此,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那些事关犯罪嫌疑人以及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内容,该立法的立法,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不要老是在原地上打转转。比如,犯罪嫌疑人依法会见律师的权利,办案部门不能人为地设置各种障碍,更不能曲解法律的规定而横加干涉。再如,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时,应规定律师必须在场,或者规定被讯问人享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得以落实,庭审时一些刑事被告人就很难再当庭翻供,而在庭审中公开展示的相关录音录像,只能使控方出示的证据愈发扎实有力,以减少犯罪疑人当庭翻供的现象。而大量的司法实践证明,在程序上依法保障相关诉讼人的合法权利,远比在实体上的保障会更加及时、全面,也更加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