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杨傲多“建议调整现有的监管体制,尽量减少监管部门,最好相对集中到一个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予以配合。”高洪委员今天上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表示。
“现在是各管一段,一旦出了问题,质监部门说我们只管是否达到大小、重量等等标准,工商部门说只允许卖食品,没让卖毒食品等等,执法主体不明,造成有关部门相互推诿。”邓秀新委员说,“过去很多食品安全问题,追溯其源头,问题出现在农业,即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因此,要加大农业部门在生产过程中的执法主体作用。”
草案将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但是陈秀榕委员认为,“要进一步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各环节中的具体职责分工。”
草案共十章九十二条,分别对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内容涉及了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对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
“明确一个部门为食品的监管主体,并且明确其监管的责任,其他的部门配合,做到权责统一,从产品、流通到消费环节要形成一个监管体制,以便消费者在食品出现问题的时,可以及时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李祖沛委员建议。
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五个部门平行执法,仍旧解决不了问题。程贻举委员建议成立一个协调委员会,授权一个部门进行重点管理。“或者由政府搞一个综合执法队统一管理。只有解决这个问题,才能把这部法很好地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