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陪审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曾经一度遭遇存与废、优与劣的争论。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陪审制度再一次得到重视。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在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等方面,享有与审判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人民陪审员聘任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培训制度、奖惩制度、罢免制度等的缺失,陪审制度在各地的受重视程度不同,也受到了不同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陪审员的参审比例分别占参与审判案件总数的46.37%和50.75%,而行政案件参审比例仅占2.88%。
记者了解到,贾汪区法院刚开始实行有关人民陪审员的系列规定时,在法官之间也形成了不小争议。
“大多法官对陪审员的能力表示怀疑,不放心。”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院长张向东说,有些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程度几乎是空白,开庭要打电话约时间,评议案件也要打电话约时间,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之间难以“磨合”,加上有些法官办案子自己做惯主了,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后,怕产生矛盾。
而拥有了“头衔”的人民陪审员,也并不是个个热心参与。据介绍,在贾汪区法院25名人民陪审员中,近一半由于主观因素或者主业工作繁忙,平均一年参加审理的案件不到一件,还有一名人民陪审员主动提出了免职,因为“没有时间和精力”。
据记者了解,在贾汪区法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一个案件的审理,仅可得到50元的象征性补助,“坐车、吃饭都不够,何况有些案件来回法院好几趟,积极性自然打折扣。”一位人民陪审员坦陈。
“此外,人民陪审员"闲置"的情况还大量存在。”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对法官的业绩考核十分严格,但对人民陪审员,还没有一个地方实行考核制。人大常委会任命后,也没有相关机制督促他们善始善终、尽职尽力地履行职责。
业内人士认为,外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存在着较为普遍的疑惑,这与对陪审制度的宣传不到位和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和谐司法建设作用的认识不足有关。
据了解,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执行工作上,一度也引起过争议。
一方面,相关法律并没有赋予人民陪审员“陪执”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又可能增加执行一线的麻烦,加重人民陪审员的义务负担,使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加剧。
“实践中我们发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调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考虑增加人民陪审员在诉前、诉讼期间、执行和解期间的责任义务,但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张向东说。
“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对人民陪审员是否也会牵涉拉关系走后门等腐败问题,目前还没有对策。”张向东透露说,贾汪区法院考虑通过向社会“海选”的方式,公开推荐有公心、有热心的公民自荐担任人民陪审员,还打算在一些涉及伦理道德、民间纠纷引起的疑难案件中尝试“陪审员心证”方式,以进一步促进社会对法院司法行为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