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我承租了王某的一套房屋,我们口头约定,房屋租期为两年,房屋租金为每月1500元。
不久前王某却通知我,说他的房租涨了,让我要么每月多交200元的租金,要么就搬走。
我认为我们有约在先,王某不能随意涨房租,我不同意多交钱。
但我同时也担心,不多交钱王某会把我赶走。
请问,房东王某的做法违约吗?
读者:林海
林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该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另外,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如果你与王某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那么在合同期限内,他就不能单方提高租金,除非与你协商一致。但合同到期后,房东王某要求涨价则不违反法律,你可以选择接受或不再承租该房屋。
但按照你所说的情况,因为你们仅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你们之间就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同时,房东也可以随时提出涨价。(金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