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保修地方标准征求意见
商品房电梯保修不得低于3年
晨报讯 (记者 王海亮)商品住宅的电梯及配套附属设施,保修期限拟不得低于3年;电梯如有异常,应在24小时内保修。昨天,市质监局发布了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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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程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包括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建房。作为强制性条款,规程拟规定,建设单位应对所售商品住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卖双方应在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针对不同保修范围,征求意见稿列出了相应的保修期限,均为强制性条款。比如,地基基础和建筑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确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限必须不低于5年的包括: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外窗与入户门等。此外,室内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电梯及配套附属设施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3年。
同时,给排水系统、采暖及制冷系统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但采取隐蔽方式安装的给水管道、管线保修期限不低于10年。电气系统的保修期限不低于2年;采取隐蔽方式敷设的线缆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
规程还将规定,屋面出现渗漏或积水时,保修责任人当日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如入户门影响安全使用,应在24小时内开始保修;电梯如开关门失灵、运行不平稳、异常声响,也应在24小时内保修等。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对商品住宅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住宅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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