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郭晓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
黄建初说,在循环经济法草案当中,确实规定过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在草案审议过程中,对这个规定有不同的意见。
“对居民生活所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涉及问题比较复杂。”黄建初介绍说,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累进加价的一种形式),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据国家发改委统计,目前全国661个设市的城市中,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现在,一些城市已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起到了引导居民节约用水的作用。
黄建初表示,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
黄建初指出,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此在“激励措施”一章中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探索和实行各种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具体价格政策。”黄建初说。
倪岳峰: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本报北京8月29日讯记者郭晓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而且企业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主要强调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从立法过程当中多次调研来看,企业通过减量化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再利用特别是资源化,可以把一些过去的废物重新变废为宝成为资源。
“发展循环经济,对于企业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负担,反而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倪岳峰说,通过对循环经济的大力推动,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对于整个经济结构的改善,都是非常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