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是以一种兜底保障的法制形式来确保居民的权利。”
9月1日,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社会救助法》,该法起草的主要参与者,民政部法制办处长吴明这样向本报记者介绍,由于此前我国各种救助条例的存在,这次立法实际上是将过去三无人员、农村低保成员城市流量人员等各种需救助的对象分散性的立法的一次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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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我国社会救助方面多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救助条例,本次国家居民社会保障救助等权利首度以法律形式确定基本生活权利的法定化。既与国际接轨,也意在加强居民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
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临时救助四种。
具体来讲,则涉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救助等各项社会救助制度。
8月15日,这部由民政部送批的《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正式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并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时间是9月8日。
确立国家的救助责任
“以国家作为救助的主体,百姓作为救助的对象是社会救助立法一个漂亮的地方”,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湛中乐告诉记者。
这是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的,国家建立社会救助制度,承担为公民提供社会救助的基本责任,为开展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
而政府也将成立社会救助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供专款专用。
湛中乐表示,国家将承担起救助法中规定的主体责任,由国家对我国需要救助的主体承担直接责任,有困难找国家。
但是,生活无着找国家立法保障并非不劳而获,获得财政照顾,闲吃财政。社会救助法提供的是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而想要获得最低保障,该法总则明确提出,一是无法满足劳动自救,二是基本生活无法保证。
“政府和民间的合作是特别大的亮点”,吴明也表示,过去的贫困户主要由社会负担,职工所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大量的社会捐助。
由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是救助主体,民间方面则转型为了主要接受社会大众,集体的捐赠物给困难群众。
对此,也有学者提出了质疑。湛中乐提出,政府会设立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但国家这种必要的支出由政府的哪个系统来支配呢;社会救助的事项甚为繁杂,对象颇多,是建立起抚恤金制度还是保障补贴等等呢?作为一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法律困难仍繁多。
农村低保首次写入法律
作为兜底法律的社会救助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最大特点是,作为一个总结性的法律,很多规定还要援引政府此前制定的专项救助条例。
比如第二十八条“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依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而在农村低保规定上,此前并无具体的实施条例。农村低保直接写入了本次社会救助法。
“农村低保直接进入社会救助法是一个大变化,城市低保等其他救助法规保障都是由国务院先出台条例,然后进入法律,是由条例上升为法律”,吴明说,农村低保的法定化带来了结构上的不同,“农村低保却是由法律再到条例的变化过程,在国家法律中先规定其权利的享有,具体实施办法则要见相关细则”。
吴明表示,目前农村低保的实施规定如何有关部门在正在部署之中。
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的命名给我们暗示了这样一种趋势,它并未规定是城市救助法,也未特别指明是城乡救助法,是针对全体社会的一种广泛救助法律。湛中乐表示,“打破城乡,社会各阶层的界限,城市农村中所有社会需要救助的阶层都涵盖了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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