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条法司官员郭京毅被“双规”的消息一经媒体公开报道,立时引起舆论关注。到目前为止,这一案件仍然扑朔迷离未有定论。但近些年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某些部门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国内外某些利益主体欲施加影响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国家立法的过程,也就是利益再调整再分配的过程。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存量利益的再分配,而且涉及到增量利益的再分配。因此十分惹人关注。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通过院外博弈,寻求对某些既得利益集团最为有利的法律文件,是一种获利丰厚的商业交易。随着我国立法活动的公开化、民主化,越来越多的利益主体希望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或者将自己的意愿写进法律文件。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或者群体都能通过特殊的渠道,影响或者干预国家的立法进程。只有极少数能够透过自己特殊的管道,影响参与制定部门规章的负责人。
在中国寻求市场发展空间的大型跨国公司,是最早一批积极参与影响法律文件制定的利益主体。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都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少数跨国公司通过其商会组织向立法机关“陈情”等方式,试图对立法活动施加影响。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国立法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说明在中国法制建设中,正在蕴含着潜在的危险———当那些财大气粗的跨国集团,将触角伸到中国立法各个部门,并且参与或者帮助起草部门规章的时候,中国的其他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
从立法程序来说,制定部门规章或者行政法规,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内部一系列的审查和协调程序,并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所以,部门规章的起草人直接将少数既得利益集团的意愿转化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诸多困难。迄今为止,在世界任何国家还没有出现追究具体法律起草人法律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的案件。从我国现行刑法的条文看,不可能因为少数人在制定部门规章的过程中体现了某个利益集团的意见,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少数部门规章的起草人在解释部门规章或者向司法机关出具有关意见的时候,明显地违反了我国现行的法律程序,从而构成渎职犯罪或者贿赂犯罪。
在社会多元化时代,各类利益群体都可以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尽可能地把自己的意愿转化为国家的法律规则。立法的过程是一种寻求共识的过程;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凝聚共识。如果少数既得利益集团干预甚至影响中国的立法,部门规章不是凝聚共识而是割裂共识,那么,这样的部门规章就可能因“立法寻租”影响质量。为了防止这一现象发生,应当相应检讨当前行政主导立法模式。这不仅仅有利于法律更好地体现公众的意愿,更重要的是,可以减少腐败,防止少数人借助于部门规章的起草和解释,寻求单位或者个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