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翔通讯员耿承军)8月29日,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并正式提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该省首次尝试立法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南昌市的各级工会组织将依据此条例对用工单位的12种情况进行监督。
据了解,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如何对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工会组织因为没有行政处罚权,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时,常常因监督手段有限、缺乏力度而影响监督效果。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强化工会组织的监督手段,南昌市通过立法,明确工会组织对劳动法律具有监督权,该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权利保障、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报酬支付等12种情况都将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规定,工会组织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时,可以对用人单位实施现场调查,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出解释和说明。用人单位如存在违法行为,通过沟通协商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有权发出监督意见书,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告知处理情况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工会组织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监督建议书,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监督建议书后,应当在60日内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为了保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范围覆盖到每个用人单位,《条例》规定了通过工会聘任、在职工中民主推选产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方式,及时发现并向工会报告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为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合法权益不因正常履职遭受侵害,《条例》还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在聘任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正常履职行为扣减其工资、福利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条例》还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投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毁灭证据,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等情况设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