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 张雅平 通讯员 李继军 孙燕 赵树利
10岁的女孩陈红颜(化名)在院子里骑车玩耍,9岁的男孩张英俊(化名)骑车经过,就在经过的一刹那,陈红颜突然倒地受伤。双方的家人为究竟谁该负责陈红颜的医药费纠缠不清,一家起诉,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服又上诉。
记者昨天获悉,郑州市中院终审宣判此案,在仍无法认定谁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按公平原则判决张英俊承担60%的责任,即赔偿女孩652.66元。
男孩骑车经过,女孩受伤
陈红颜和张英俊同住在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某家属院。2007年11月4日下午,陈红颜骑车在院子里玩耍,张英俊骑车经过,陈红颜突然从自行车上掉了下来,摔倒在地。陈红颜额部受伤鼻梁骨折,据她家人介绍,医疗费就花了1074.5元,张英俊家支付了703.9元。“就是他经过时撞了我女儿,导致我女儿从车上掉了下来。”2007年11月9日,陈父向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英俊支付女儿医疗费1074.5元,护理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并提出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双方都无过错,男孩担责60
一方经过时另一方受伤,这也算是个交通事故,过错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个案子让中原区法院的法官非常棘手:男孩经过时女孩受伤,到底是男孩撞了女孩,还是男孩经过时,女孩惊慌失措从车上掉了下来,当时无第三者在场,根本无法认定,而双方各执一词,但又拿不出证据。
最终,中原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按照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对于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判陈红颜受伤所遭受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
其中,张英俊承担60%,即医疗费499.0元,护理费345.2元,交通费90元,共计934.2元。
对于陈父要求的1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男孩上诉,要求女孩监护人担责
中原区法院2008年5月22日作出了一审判决,2008年6月2日,张英俊上诉至郑州中院,要求撤销原判。“张英俊骑车经过跟女孩摔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符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不应该按照公平原则来判。”二审开庭时,张英俊家人提出,陈红颜摔倒主要是她的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行为,因此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按照公平原则,由其承担一部分。
张家人还提出,陈红颜治疗3天后即正常上学,一审法院对护理时间及护理人员的费用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依据公平原则判男孩担责六成
郑州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张英俊骑车经过时导致陈红颜受伤,并产生了相应的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双方互相不能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故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仍判张英俊担责60%。
不过,郑州市中院认为,对于张英俊已经支付的703.9元的医疗费用,应按照原判确定的承担责任的比例进行划分,原判对此未作认定及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最后,终审法院判张英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红颜医疗费217.46元、护理费345.2元、交通费90元,共计652.66元。
(责任编辑:孟德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