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世斌通讯员李德平)9月4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一企业因未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向该职工支付了6个月的双倍工资5970元。这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石家庄市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的首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
2008年8月25日,职工纪某到石家庄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其所在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经监察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遂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该单位按照二倍工资规定支付未与纪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工资。监察员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加强了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企业领导在听过劳动监察员的政策法律宣传讲解后,表示今后要加强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并于9月4日在劳动监察员的监督下按要求支付了纪某双倍工资5970元。
石家庄市劳动监察机构有关负责人呼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增加企业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