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索少年审判模式的过程中,“圆桌审判”方式以其开庭布局上的革命性改进和有利于舒缓庭审气氛、解除少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的积极意义逐步得到推广,但通常都应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而上海法院将“圆桌审判”引入少年民事审判,突破了传统民事审判的模式,为创建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特的少年民事审判体系做了示范。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事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最终目的是要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
图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圆桌法庭在审理案件 陈永良摄
本报记者 袁定波
一提起“圆桌审判”,许多人对此并不陌生。近年来,它频频现身于涉少刑事审判中。
普通审判模式中的高高在上的法台式审理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圆桌形式审理:法官、书记员、检察官、被告、法定代理人等按逆时针围坐在椭圆形的审判桌周围,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理。
而“圆桌审判”模式对于少年民事审判而言则是“新生事物”。近日,记者来到上海,详细采访了这一“新生事物”。
缘起:避免传统民事诉讼对抗性过强给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 柔和的窗帘,圆形的审判台,一走进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迎面而来的是亲和氛围。
小林是一名初中生,父母因为离婚对孩子的抚养问题吵得不可开交,小林的学习成绩也开始下滑。怎么才能避免庭审的对抗性给小林造成“第二次伤害”呢?于是,长宁区法院将涉少刑事案件的“圆桌审判”模式大胆尝试适用到未成年人民事审判案件的审判中。
涉少民事审判庭的审判台设置成了圆桌形式。法官和小林、小林父母围坐在一起,庭审中威严的气氛缓和了,法官和小林父母进行了有效沟通,最后,小林父母在抚养小林问题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尊重小林的意愿,由母亲抚养小林,父亲一个月去看望他一次并支付生活费。
父母双方剑拔弩张的矛盾在亲和的气氛中悄然化解了,小林也可以安心学习了。
“已有宿怨的双亲再次在法庭上争执不下的场景必然会对参加诉讼的未成年人心灵造成阴影,或多或少地影响其性格、心理健康发展。”长宁区法院少年审判综合庭法官钱晓峰告诉记者,运用圆桌审判,法官和当事人同坐在一起,以亲和的态度、有效的沟通、充分的释明营造缓和的庭审氛围,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求同存异,以互谅互让的友好态度解决问题,避免威严的庭审对已经遭受权益侵害的未成年人带来的“第二次伤害。”
由于未成年人民事纠纷大多涉及家庭内部纠纷,如果一味讲求庭审威严,只会进一步增加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涉少民事案件审判法官逐渐意识到,在未成年人民事纠纷审理中,庭审气氛不宜过于紧张。记者了解到,上海市闵行区法院、普陀区法院等也相继在少年民事审判中引入圆桌审判模式。
争议:少年民事审判独立于传统民案采用特别诉讼程序有无必要 上海法院将“圆桌审判”引入少年民事审判中这一做法,突破了传统民事审判的模式,为创建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特的少年民事审判体系做了示范。
“刚开始,好多老法官都不理解,他们认为涉少民事审判和普通民事审判并没有太多区别。”采访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朱妙坦言。
“编个少字号,我还照老样子办案,可不可以呢?”
“少年民事审判和普通民事审判没有区别,无法律的支撑,案件类型上无特殊性,给予未成年人民事特殊保护有无必要呢?”
较之探索了二十余年已积累丰富经验的少年刑事审判工作,由专门组织机构来审理少年民事权益保护类案件的改革从一开始就质疑声不断。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完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组织机构”的改革任务,并确定17家中级法院进行涉少案件综合审判改革试点后,少年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即从刑事审判领域逐步扩大到民事审判领域。
与普通的民事审判相比,少年民事审判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有必要独立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采用特别的诉讼程序,成了少年民事审判工作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17家试点法院之一,该中院下辖长宁、闵行、普陀、闸北四个法院实行涉少民事案件集中制定管辖。2006年底试点开始时,由于受案范围不明确,加之也没有规定所有涉少案件都必须进入少年庭审理。朱妙还记得他们当时去调研时,发现截至到2007年2月,长宁区、闵行区两家法院加起来总共就收了6件涉少民事案件,且都调解结案了,这样作为试点法院上海市一中院涉少民事案件收案量就只能为零。
2007年3月,上海法院启动以试点法院一中院为中心,长宁、闵行等四个基层法院成立综合审判庭全面收少年民事案件,一中院下辖的另外7个基层法院指定合议庭或专人审理,至此,1+4+7涉少审判模式形成。
据介绍,目前,除道路交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外,上海法院将其他有关涉少民事案由都列入了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审理范畴。
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的一年间,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少年刑事案件1260件,而仅上海市一中院辖区法院受理的一审少年民事案件就达到了1384件。数据显示,仅上海市一中院辖区少年民事案件数就已超过了全市法院少年刑事案件数,少年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日渐显现。
“受理的少年民事案件类型集中,抚育费纠纷、抚养关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共1305件,占少年民事案件总数的94.3%,这也是少年审判呈现的一大特点。”朱妙说。
目前,我国涉少民事权益案件审判制度仍是一块法律“真空”地带,在寻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依据的同时,如何建立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制度亟待开拓。
朱妙认为,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事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事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最终目的是要促成更为完善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