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9月17日电(包蹇高远)一项旨在针对经济困难群众获得司法救助的便民机制日前由上海市高院与上海市司法局联合推出。这份《关于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了对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审查互免的原则,相关材料只需经其中任一机构认可,另一机构则可免于审查,直接进入救助或援助程序。
此举目的是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利、经济的法律服务,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据介绍,按照原先的工作模式,欲打官司而又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在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或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过程中,需分别向法院和司法局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并由两家分别审查其是否符合规定。由于它们是两个独立的申请审查程序,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和手续有所不同,申请人为获得批准,将不得不在两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这既影响了司法援助和法律救助两项制度的功能发挥,也影响了对经济困难群众权益切实有效的维护。为此,上海法院主动与司法局联手,在经过黄浦区等法院与所在区司法局合作试点的基础上,将两项制度的衔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从今年9月开始在全市法院全面实施。
除了“一个机构审查批准,另一个机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将不再作实质性审查”的互免审查原则外,根据《关于加强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法院和司法局法律援助机构还互负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主动引导其向另一方申请救助或援助。《意见》同时要求,法院对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快立快审快执;法律援助机构对受司法救助案件亦应尽快受理、尽快作出决定。此外,该项制度还构筑了法院与法律援助机构相互沟通的平台,包括重大、群体案件个案通报以及通过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实现的工作沟通等,以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使该项制度更好地发挥效用,上海已明确要求全市各法院在今年年底前均应在立案大厅内为法律援助机构专设法律援助窗口或服务点,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一门式”服务,以使该项制度真正实现便民、利民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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