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9月17日电 (包蹇胡海容)四年前,孟先生在日本东京被室友黄某刺死;一年前,孟先生的父母将黄某及其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这起异国血案作出一审民事赔偿判决,黄某赔偿孟先生父母各类损失共计人民币616022.32元。
2004年初,黄某与妻子王女士从上海去东京打工,居住在上海来日的朋友孟先生的住处。2004年7月19日傍晚,孟先生和黄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因受到黄某的言词辱骂,孟先生从冰箱上取下一把刀刺向孟,被黄某夺下后反刺入孟先生胸腹部。受惊后的孟先生逃出所住房屋,但黄某持刀继续追赶,至1楼玄关处,又刺伤孟的左肩。随后,黄某又追出公寓,在路上又数次刺伤孟先生胸部、背部。当晚,孟先生因伤不治于东京昭和大学医院死亡。12月21日,东京地方法院以黄某故意杀人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黄某提起控诉申请。2005年5月17日,东京高等法院驳回黄某控诉。
2007年4月12日,孟先生的父母作为孟的继承人在上海向杨浦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和王女士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807022.3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因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等损失,致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在赔偿金额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孟先生丧身异国,丧葬费应当考虑境外火化费用,法院参考原告提供的境外相关单据核定;境内丧葬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总额计算。办理孟先生身后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为办理出境手续支出的护照费用、公证费用,计算人数原则以孟先生直系亲属为限,但考虑两原告年迈,实际有成年女儿两人随行协助杂务处理,故计算4人。两原告老年丧子,遭受巨大精神损害,黄某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取证费等,也可依法支持。
至于黄某在与孟先生纠纷中将其刺伤、致死,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非法定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应当由黄某个人负担。故王女士对前述赔偿义务无需负连带责任,但王女士掌握、管理的夫妻财产,对于两原告赔偿权利的实现,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综上,法院判决:黄某应赔偿孟先生父母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72,460元、丧葬费人民币37,878.50元、交通费人民币31,500元、住宿费人民币629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护照费用及公证费用人民币1146元、邮电费用人民币1000元、翻译费人民币2015元、公证认证费人民币8727.02元。
(责任编辑: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