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昨日,为期4天的(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了关于《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和研究意见的报告。
在该《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提倡和鼓励婚前医学检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出生缺陷及对怀有缺陷儿的孕妇提出中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等方面内容。提出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国家和我省(山西)近几年出台的一些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200元。违犯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最低标准定为超生二孩征收不低于1万元,超生三孩征收不低于4万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违犯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晋职、晋级、评模、评奖,并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关于《山西省丹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颉乐生) (来源:太原日报)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