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破解执行难
本报记者 王斗斗
4.45%,0.15%。
这是两个耐人寻味的数字:2007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省涉执行赴省进京上访案件占所有涉法院信访案件的4.45%,占所有执行案件的0.15%。
“要知道,涉执信访一度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灾区。”一些外省市的法院不解:为什么江苏涉执信访率会这么低?
带着这个疑问,记者近日在江苏省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不简单的3个“药方”。
第一个“药方”:阳光 公开听证执行异议复议案件
“凭什么扣押我的上网许可证?”成建芝对法院来执行很不满意。
原来,在近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王科绪申请执行成建芝一案中,法院扣押了成建芝经营的网吧电脑等财产和上网许可证。网吧是案外人刘克树转让给成建芝的,刘克树认为当初转让网吧的合同不包括上网许可证,上网许可证仍属其所有,法院无权扣押。于是,成建芝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该案经异议审查,赣榆县法院驳回了成建芝的异议,成建芝复议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网吧转让合同中是否包括上网许可证。”连云港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周庆忠告诉记者。
为了查明该事实,连云港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举证,就上网许可证的价格到赣榆县文化局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反馈,最后法院认定网吧转让合同包括了上网许可证,裁定驳回了复议请求。
王科绪对法院的裁定感到满意,认为法院的裁定依法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通过公开公正程序查明了案件事实,我们认可。”成建芝和刘克树也对法院审查结果表示信服,并在接到裁定后主动到赣榆县法院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亚平说,江苏省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由过去的一般进行书面审查改变为一般均举行公开听证,由各方当事人、相关人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并通过听证充分了解执行工作的全部过程以及执行人员采取的执行行为、执行措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这样做,让执行当事人、相关人获得了执行裁决权的启动权,确保当事人或相关人能直接参与到执行程序之中,主张自己的权利。”刘亚平说。
第二个“药方”:制约 不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执行人权力很大,自动履行率又不高,导致"执行乱"现象滋生、蔓延,"执行难"问题雪上加霜并引发大量的违法违纪问题。”刘亚平向记者直言:“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坚决不行!”于是,从2000年开始,江苏省开始试行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分家”。
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之初,法院明确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以合议庭为执行权力的运行载体。也就是,在执行庭内设若干合议庭,分别负责裁决、实施、异议审查、综合、监督、协调等事项。没有条件设立固定合议庭的,可以由庭长指定人员临时组成合议庭讨论处理有关事项。
此举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过去“集权式”运行模式的弊端,保证了在同一个执行案件中,不同的事项由不同合议庭分别办理,克服了传统机制中执行权由承办人一人独揽,案件一人办到底的弊端。
但经过实践发现,虽然保证了各个具体案件中权力的分离,但同一个合议庭或执行人员往往在某一案件中行使裁决权,在另一案件中则行使实施权,尤其不少基层法院由于人员较少等原因,实行交叉裁决。
“在此案中我裁决你实施,在彼案中你裁决我实施,无形中降低了分权制约、相互监督的效力,往往使分权流于形式,分权制约无法落到实处,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刘亚平认为。
为了让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真正“分家”,2004年,江苏省法院下发有关文件,规定高级、中级法院成立执行局,内设执行实施处、执行裁决处、综合协调处3个内设机构,分别行使不同权能;基层法院设立执行局,14人以下的设执行实施科和执行裁决科,15人以上设执行实施科、执行裁决科与综合协调科。凡执行异议案件,一律由执行实施机构报立案庭立案后,移交执行裁决机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刘亚平告诉记者,执行局内设机构的设立,实现了执行权在组织机构上的分离,确保了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的真正分离。
一位基层法官坦言:“实行分权制约前,执行异议都由执行员自行审查,"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得执行人员往往以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为办案目的,不能中立地对执行异议作出公正裁决。”
而实行分权制约后,执行异议由裁决机构审查,裁决人员因为不负责具体实施案件的执行,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更能客观作出裁决。更重要的是,分权机制强化了监督,保证了执行队伍的清正廉洁,有效降低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据统计,江苏省法院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逐年减少:2003年查处执行干警28人,2004年查处执行干警21人,2005年查处执行干警15人;2006年查处执行干警7人;2007年查处执行干警14人。
第三个“药方”:情理 执行工作充满人性化色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基层法院所执结的案件中,多数案件是因双方当事人情感纠纷所致,真正属于恶意逃债的仅占结案数的5%至10%左右。多数被执行人通过说服教育,化解矛盾后都能自觉履行义务。
“这就要求执行工作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金昌大认为,执行工作的本质、目的就是寻找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可是“被执行人难找,执行的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动”又是妨碍执行工作开展的最大阻力,而要想搞好执行工作,必须穷尽一切可行措施。
金昌大向记者讲起了自己执行的一个案子:2005年,金昌大负责执行朱锁章申请执行朱正荣赡养费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朱锁章一再表示对赡养费的执行并不重要。
金昌大很好奇:赡养费不重要,为何还来打官司?后来,他发现,老人朱锁章平日很孤独,他的要求是只要儿子朱正荣叫他一声“父亲”就满足了。
在了解到老人的想法后,金昌大主动找朱正荣谈心,给他讲中华民族的忠孝传统美德,父母与子女间的血脉情感,也讲法律关于儿女赡养义务的规定,经过多次做工作,使老人的心愿得到了满足。
刘亚平这样评价“情理”的作用:“在执行中,用"耐心去感动当事人、用恒心去说服当事人、拿爱心去感化当事人",让执行这个硬梆梆的工作充满人性化色彩,看似棘手的案件,最终也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强制措施是执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对那些有能力而一味拖延,甚至阻扰、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不但可以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还可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刘亚平说。
但是,“对那些执行难度较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以"软处理"代替"硬处理",尽量消除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也是一种较好的执行方式。”刘亚平告诉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