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坑溺毙孩童 国土局、街办要赔17万
本报讯(成华法 记者 田莉)12岁的王强(化名)在家附近的水坑边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其父母认为,水坑外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保和街道办事处监管失职,便将成华分局和街办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儿子溺亡 父母索赔28万
王明(化名)夫妇带着12岁的儿子王强租住在成华区杨柳村。6月9日,王强在家附近的大水坑边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王明夫妇了解到,水坑所在的一片土地被国土局在2005年统征后一直闲置,之后形成一个深数米、面积约2亩的水坑。
王明夫妇认为该水坑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禁入标志,且四周空旷,周围围墙已破损,有多种途径可进入水坑。成华国土分局和保和街办作为水坑所在地的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留下了安全隐患,才会发生儿子溺水死亡的意外,便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28万余元。
被告:父母监护不当
此案在开庭审理时,成华国土分局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和过失,王强的死亡是王明夫妇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所致,与分局的征地行为无任何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保和街办则对王强的死亡表示同情,其代理律师同样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王强之死是由其父母监护失责所致。由于王强溺水的大水坑属于已征地,不同于公共道路等公用地,且该征地周围有围墙,相当于禁止标志,表明不能随意进入水坑。
判决:两被告都有责任
经法院对事发现场周围进行勘验后查明,国土局在征地范围内部分砌有围墙与外界相隔,但由于征地范围与未征地范围的农田相邻,且征地范围内还有一开放性的施工工地,致使所征土地并未与外界完全隔断,造成有多处地点可出入事发所在的水坑。法院工作人员在勘验时发现,仍有许多人在大水坑处垂钓和玩耍。
法院审理认为,国土局所征土地积水成坑后,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是造成王强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70%的责任,而保和街办对水坑所在土地也有管理义务,应负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