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青岛9月24日电 (宋学春 戎洪兴)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由黄岛区检察院支持黄岛区民政部门提起诉讼的交通肇事赔偿案成功调解,受害人家属获得23万余元赔偿。该案是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贯彻以人为本方针,探索公益诉讼新途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成功范例。
现有关部门正多方查找受害人亲属领取赔偿金。
2008年4月,黄岛区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了林某交通肇事案。2007年10月27日23时45分,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一中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武夷山市场内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春都宾馆通道处右转弯驶入通道时,将躺在通道内一四十岁左右的无名男子碾压致死。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他人死亡,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人家属有关的赔偿。通常情况下,此种情况是由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但是由于该案被害人身份无法查清,无法通知被害人家属履行权利。黄岛区检察院认为,为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无法查清被害人家属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责任。该院公诉部门将案件移交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该院向黄岛区民政部门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黄岛区民政部门随后作为受害人的代理人对林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该案庭前调解成功,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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