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仑是一位在老家河南承包了五亩地的农民;裴丽伟是一位在河北老家承包了不足四亩地的农民;李木森是北京困难家庭的待业青年,这三个年轻人在北京打工的过程中,共同碰见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用人单位的老板不给他们发工资的理由竟是“我没挣到钱,所以就不给你们发工资”。
三人将老板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也觉得奇怪:现在是什么年代了,还能以这个理由不发工资。如果这个理由成立,所有的老板都可以找借口不给职工发工资了!”劳动者被稀里糊涂拖欠工资
8月,23岁的李亚仑和同为22岁的裴丽伟、李木森来到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说,他们同在5月16日到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求职。然后,稀里糊涂地被派往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北京市西直门外大街1号嘉茂商场经营的B1特卖运动100诺诗兰户外运动服装专柜从事促销工作至6月18日,6月18日后这个专柜就撤了。
农民工李亚仑说,这期间无休息日连续工作了一个月零三天,但两个单位支付我此期间的工资为零。此后,我继续在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北京地区经营的其他专柜从事促销工作至今。现要求:确认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与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两单位连带支付5月16日至6月18日北京市最低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两单位连带支付同期双休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裴丽伟、李木森的情况略有不同。裴丽伟无休息日连续工作了一个月零三天,只得到119.60元工资。9月1日,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让她在三份未加盖公章的劳动合同上签名,至今未给她合同文本备存。
裴丽伟要求:确认2008年5月16日至9月1日与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两单位连带索要被拖欠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李木森同期得到370.21元工资后,因嫌劳动报酬太少就不干了,现也索要被拖欠工资及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老板连这点血汗钱都不给
9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当庭辩称:我公司与李亚仑签订了2008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对2008年6月1日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接收李亚仑的单位是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约定李亚仑的工资由该公司直接支付。此前的2008年5月16日起李亚仑即在该公司经营的嘉茂商场专柜担任促销员,故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也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至于2008年6月1日后的劳动报酬,根据与我公司有关联的企业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与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派遣服务合同约定,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故不同意李亚仑要求我公司与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
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承认2008年5月16日起李亚仑等三人在我公司经营的嘉茂商场专柜从事促销工作,同意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2008年6月1日起与李亚仑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认可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的工资应由我公司支付。认可2008年5月16日至8月31日我公司与裴丽伟是事实劳动关系,2008年9月1日后是劳动合同关系。认可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与李木森是事实劳动关系。
我公司未支付李亚仑等三人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工资的原因是货物丢失造成经营亏损,未实现预期经营目的。虽没有证据证明货物丢失与李亚仑等三人有关,但李亚仑作为我公司曾经营的嘉茂商场专柜从事促销工作的三位劳动者的实际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两位劳动者也负有责任,应当替用企业分担亏损。
另外,促销人员周六、周日也要上岗促销是行业特点决定的,不是我公司不安排李亚仑等三人休息,是行业特点决定休息日不能休息。我公司认可李亚仑等三人在嘉茂商场专柜没有休息日提供了一个月零三天劳动,也认可至李亚仑、裴丽伟至今在我公司其他专柜促销。但未支付工资属事出有因,现只同意支付一个月零三天北京市同期最低工资,不同意李亚仑等三人的其他请求。想赖账就得付双倍工资
为李亚仑、裴丽伟、李木森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郭兴昌律师当庭指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2008年5月16日至5月31日李亚仑与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是事实劳动关系,6月1日后是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5月16日至今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是李亚仑的用人单位,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是李亚仑的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单位对李亚仑的请求应负连带责任。
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08年9月1日与裴丽伟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又表示愿承担2008年5月16日至8月31日相对裴丽伟的用人单位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2008年5月16日起与裴丽伟建立劳动关系,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公司还应承担支付裴丽伟2008年6月16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责任。
郭律师还指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位劳动者鉴于法律知识欠缺,在涉及用人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上本来就模糊不清,加之本案又涉及两个单位都是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基本报酬又是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三位劳动者按最低工资主张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又指出: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货品丢失未实现预期经营目的和休息日上班是行业特点决定的为理由,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拒绝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全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外,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还应当再支付25%经济补偿金。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8年9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李亚仑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北京市最低工资830.69元并支付25%经济补偿金207.67元(其中2008年6月1日以后上述款项共计545.40元,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李亚仑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537.01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4.25元(其中2008年6月1日以后上述款项共计419.54元,北京智联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裴丽伟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的工资差额710.4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7.60元;支付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537.01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4.25元;支付2008年6月16日至8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965元。
裁决:南京诺诗兰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木森2008年5月16日至6月18日的工资差额460.48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12元,支付同期加班工资537.01元及25%经济补偿金134.25元。
裁决本案的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彭硕仲裁员说:按劳分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原则,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2008年9月1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是在国家根本大法规范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具体化,对劳动者合法有据的请求法律必须维护。如果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论证未实现预期经营目的就克扣劳动者工资的主张成立,还谈何法律上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