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和《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经2008年6月20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9月2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一楼常委会会议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以便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这两件法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豆罗出席发布会并作重要讲话。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为民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何友德、万先勇分别对两件法规进行了介绍,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卢晓健在发布会上对政府加强两件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是反映南昌市政策的晴雨表,规定着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进行审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依据,遵循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文件规定,在总结南昌市以往计划审查监督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对计划审查监督的内容和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和规范南昌市计划的审查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保障人大代表在审查监督中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南昌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是适应南昌市发展工业园区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而出台的全国首部针对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南昌市工业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排污控制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南昌市工业园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区环保局的负责同志以及省、市有关新闻单位和中央驻赣新闻单位同志参加了会议。(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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