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9月24日电记者郭毅昨天上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省委纪检委、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直政法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就如何有效遏制“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开门纳谏。
据了解,遏制“三案”重点是要解决好全省各级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委托鉴定及其他工作关节中存在的十四个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
包括直接、间接接受,索取、变相索取当事人、请托人等的钱物;借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钱物,或由上述人员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近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以交易、办企业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受人之托或为获取个人利益,向当事人泄露审委会、合议庭意见及其他审判工作秘密,为当事人出谋划策,教唆纵容当事人上访;审委会、合议庭成员之间或本庭审判员之间讨论案件时不讲原则,附和错误意见,互相通融,甚至互相利用,结成“利益共同体”;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请托,在上述人员与案件承办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转交钱物等行为;利用个人关系、职务影响,对其他司法机关、上下级法院或本院其他审判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打探、说情,干扰影响司法活动。
利用“人权、财权、事权”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权力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存在违法违纪现象,不反映、不抵制、不处理,听之任之,助长不正之风;对廉政建设不重视,分管部门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而本人及相关领导未受到责任追究;“一岗双责”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对待下属违法违纪行为不敢管、不愿管,隐瞒、包庇、授意、纵容,甚至参与违法违纪等。